臺灣「參與」論述納入體制的異化

                                                                                                              柯一青[1]

        Ko Yii-Ching1 

E-mail:kegreen@seed.net.tw

摘 要

戰後臺灣政府雖已撥接到西方民眾參與(Public Participation.)的論述,卻因整體政經環境的戒嚴並無實際執行的契機。八○、九○年代威權鬆動,政治與經濟權利的重組,就經濟、捨環境的社會結構(Social Structure)改變造就參與論述再生的環境,自主的民眾在新威權的納入體制的領導下,產生了論述的異化。參與政策無法完全落實主要受到臺灣根深蒂固的科層制度的影響,公部門總是以高高在上的立場,掌控著各項政策的決策權,往往是以「經濟發展取向」(City Development Incentive Approach)及「美學取向」(Artistic Approach),而忽略了民眾的真正需求,雖在許多政策面加入「民眾參與」機制,卻常淪為「民眾背書」,漸漸演變成為一種告知(Informing)形式上的「參加」而非「參與」,本文擬分析參與論述納入政府體制內的異化,並提出檢討與建議。

關鍵字:民眾參與、社會結構、經濟發展取向、美學取向、告知

 

 

 

 

 

 

 

 

 

                                                          The Theory of “Participation” in Taiwan: the Incorporation of Alienation in the System

                        

Abstract

Though the Taiwanese government was exposed to the Western theory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after WWII, implementation of martial law in the overall political and economic environment did not provide any opportunities for practical execution. As authoritarian power relaxed in the 1980s and 1990s, political and economic rights were reformed. Changes in social structure focused more upon economics, rather than environment, and an setting for participatory input was created. The independent public developed alienated opinions under the leadership of the participatory system the new authority provided. The primary reason that participatory policies could not be executed entirely could be attributed to Taiwan’s deep-rooted bureaucratic system. Public departments always controlled decision-making power from a superior position, often making decisions from a city development incentive approach or artistic approach while overlooking the actual needs of the public. Though public participation mechanisms were added to many policies, this often became a mere way to indicate public support and gradually evolved into participation via informing, rather than taking part. This paper aims to analyze the alienation that has been incorporated into government systems and propose reflections and suggestions.

Key words: Public Participation, Social Structure, City Development Incentive Approach, Artistic Approach, Informing

 

 

 

 

 

 

 

 

一、         前言-戰後臺灣參與論述的初現

戰後臺灣在經濟上是傳統的農業社會,政治上則是威權體制壓抑下的社會,後雖以「以農養工」再至「由農轉工」的政策造成部份城鄉移民及家庭結構的變化,但國家機器仍掌控著主導權,在此狀況下,民眾發表意見的活動皆難以發揚光大。有關「民眾參與」相關名詞最早出現於「社區發展」這個理念[2],聯合國社會事務局於1955年出版之「社會進步經由社區發展」(Social Progress Through Community Development)之文件後才風行於世,此文獻對社區發展的解釋如下:「是一種過程,即人民以自己的努力,與政府當局的配合一致,去改善社區的經濟、社會與文化環境。在此過程中,包括兩種基本要素,一為是由人民自己參加及創造,以努力改善其生活水準。二為政府以技術協助或其他服務,助其促進發揮更有效的自覺、自動、自發及自治」。在當時政府主要為接受當時擔任聯合國亞經會社區發展顧問張鴻鈞的提倡,惟身為世界邊陲的臺灣(中華民國)雖號稱實施地方自治,但僅侷限於形式上的民權選舉,當時中華民國尚未退出聯合國,必須積極服膺於美國乃至西方自由陣營的意識形態[3],且經費由聯合國支援,臺灣自應爭取是項資源。但在當時威權統治的環境下並不可能讓人民有自主性決策的機會[4]。當時政府將利比特(R.Lippit)的「動」解釋為「動員」,社區居民的自動、自助、自發及自立(治)變成「配合」,甚至將社區發展解釋為反共致勝的利器,並指出各國推動社區發展,目的再求民權主義及民生主義之實現,使經濟發展、民生康樂促進社會的進步,共產主義及無從滲透,除此社區發展還是民國以來從根本救國工作之延續,是採用更新的方法實現孫中山之大同社會理想[5]。此時期社區發展政策完全操控在於國家,人民只有配合與接受,民眾對公共建設及事務並無實際參與及決策的權利,當時的政權得以藉由社區發展為藉口建立本土性組織以穩定政治結構,這也就是社區形式得以演化的動力,無論是「國民義務勞動」或「基層民生建設」,均以公共工程為工作重點,主要仍以政府為推動的主體,以實質的公共建設為工作重點(黃順興,2000)。從1947年將國民義務勞動列入臺灣省施政中心工作開始,至1991年第三次修訂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為止的半世紀期間。就時間而言,可分為國民義務勞動(1947-1976)、基層民生建設(1955-1965)、與後續的社區發展(1965-1991)三個時期(謝慶達,1995)。

簡言之,八○、九○年代以前所執行的社區發展中的民眾參與,屬於威權體制下的假參與,在農業社會尚可被接受,但面對社會空間的轉變已無法符合民眾的要求了,雖為如此該時期之發展型態卻成為後續社造民眾自主參與運動出現之濫觴。

二、八○、九○年代社區營造引領下的民眾自主參與

原本「社區發展」的型態的「參與」政策在八○、九○年代臺灣社會空間受到全球化的衝擊及政治上威權統治瓦解及新威權的操作後,發生重大轉變。政治上因冷戰結束美國對臺政策開始改變,美國不再支持臺灣為中國唯一代表,政權在現實上越來越難維持,必須要有新的資源來維持其統治的正當性,一般認為中華文化復興運動即為其新的施力點,事實上隱藏在後的仍為「中原沙文主義」(龍應台,2003)。社區發展的精神倫理建設即是當時推動中華文化復興運動的一環(許水德,1986)。經濟上則於1974年推動十大建設,目的為了解決成長的問題,後再招攬臺籍青年進入官僚系統,藉以擴大其統治的民意基礎,然而這一切卻仍無法解決日常生活與理念上的差距,政府再也無法以社區服務的概念來處理社區事務及政治利益所造成的社會矛盾以及全球化造成的經濟衝擊,造成八○、九○年代各種類型的社會抗議及社區保衛的「社區自主營造」的出現。社會空間轉變後,以鄰里為範圍而產生的抗爭動員開始增多,這些抗爭以鄰里為單元,借助居民日常生活的網絡來動員鄰里團體參與抗爭活動,以達到環境改造的目標。鄰里動員的訴求已不是抽象的意識型態或激進的政治問題,訴求的重點在於鄰里範圍內的公共設施與都市環境品質(郁道玲,1994)。在此時的居民經過大量的城鄉移民及家庭結構變化後,對居住環境的關注顯著提高,新的地方意識逐漸興起。因為都市發展未做成長管理(growth management)及考量環境容受力(Carrying Capacity),造成都市土地使用過當,許多團體起而抗議地方政府與投機建商以黑箱作業方式進行不當開發,而將環境外部成本轉嫁居民造成生活環境水準降低。例如1988年臺北市慶城街居民反對臺電興建變電所,1989無住屋者團結聯盟抗議國家住宅政策,1990年南港山豬窟居民反對興建垃圾掩埋場,1993年芝山岩居民反對興建加油站等等[6]。在此時原本以社區福利服務建設為主的社區參與政策已無法滿足民眾,取而代之為另一種型態的民眾自主參與形式,也就是都市社區運動興起。主要是因為長期以來以經濟發展為主導的意識型態而導致了國家對區域及都市的忽視,進而加深了臺灣日益深化的都市與區域危機,這些抗爭運動造就了新的生活與地域的意識(黃順興,2000)。

綜上所述,在長期威權統治下,政治經濟各方面的轉變造成了臺灣社會的疏離及分裂,在此情形下藍綠的政治分歧、貧富及城鄉差距的加大,原本社區發展形式逐漸改變以社會自主運動為主體的社造,成為對抗全球化、保持地方文化及處理新威權操作產生的地方分裂的利器,人民要求改變的力量造成了自主參與社造的崛起,政府對經濟政治控制力漸失,在此社會空間轉變下,原本以社會福利建設為主的社區發展中的形式參與已無法符合民眾的需求。

然而在威權政治瓦解,接連而來的是另一種新威權政權,經濟上北臺(城市)快速的興起,南臺(鄉村)漸漸衰敗。在這種社會環境下,原本政府主導的社會福利建設已得不到民眾的支持,其中文史工作團隊在社區自主運動中具有一定的重要性[7],此時地方團體以社會運動的形式改變原本以社會勞動及服務的社區發展,已成功掌主導權。一直到1989年9月28日無住屋團結組織百對佳偶的活動中,在小市民苦中作樂的嘉年華喜氣對比之中,在市民對居住的社會權利的意識覺醒之嘲諷式抗議之中,在1990年三月學運稚嫩的姿態中以知識份子的理想連結底層聲音之時…,國家的父權威權才逐漸被軟化,才退去永恆與威嚴文化神話的外衣(夏鑄九,1989)。九○年野百合學運主要訴求,大學生提出解散國民大會、廢除臨時條款、召開國是會議及訂定政經改革時間表等建構民主制度訴求,學生團體在「大中至正」牌樓牆邊,發起絕食抗爭的運動,當時主要訴求是「停止政爭,和平救國」。傳原本政府有意有鎮暴,當時總統李登輝緊急下令撤回,並立即召開應變會議,當時的教育部長毛高文帶來李登輝的親筆函,李登輝釋出善意,下令警方不得驅離靜坐學生。 幾天之後,終於得到李登輝總統正面回應,李登輝會見學生代表,聆聽知識分子的訴求,回應學子們的訴求與改革方案,終於在1990年3月22日,結束歷時150個小時的抗爭。從此可知當時國家機器已無法再用威權鎮壓方式處理反對意見,自主參與的社會運動所產生的團體已掌握了民意及主導權。

綜上所述,八○、九○年代以前臺灣所施行的「社區發展」,雖未有真正的民眾參與,但在政治威權的農業社會中並未發生大問題。八○、九○年代臺灣面對政治經濟及社會結構的改變,民眾自主團體以社會運動給予參與論述新的意義。

三、政府推動之參與實踐方法論

在八○、九○年代民眾自主參與社會運動的形式給予政府及大的壓力,新威權政府塑造新的臺灣論述,並以社區總體營造政策宣傳重視民眾參與,然而社造的出現,人是主要的單元,人的參與才能使社造的活動更有意義。美國的社區運動組織高手阿林斯基說:人只要覺得自己沒有力量去改變壞的情況,他就不會去想它;相反的,人一旦組織起來有了改變現況的力量,那麼一旦要去改變事情了,他們就會去想、去問怎樣做才能改變事情。從這裡我們可以清楚看到動員和組織的相互作用,動員了才能形成組織,有組織了會有更大的力量,就能更有效的動員。在政府主導的「社區總體營造」論述提出後不久部分團體看到了民眾參與的重要性,期望以參與式社區設計來改變科層制引領下的各種政策。

相應於各種社會運動做為公民社會的浮現的表徵,社區認同與社區亦參與成為另一項歷史性的關鍵作用(夏鑄九,1999)。Wells 與 Brandon(1993) 定義居民參與(Local- Participation),是指「賦權 (Empowerment)」給當地居民去行使參與的權利。Bagnall(1989)將成人參與社區教育活動的形式分成三種類型:(1)出席(Presence) (2)涉入(Involvement) (3)控制(Control)。施教裕(1997)對「社區參與」的定義為:乃在於有目標、組織和行動導向的過程和投入,尤其是在某特定地理區域內,結合社區成員以及有共同利益的相關組織團體,藉以凝聚社區意識和提高社區生產力,以及提昇社區成員生活品質,或設法解決社區的各種困難和問題。另外有許多對參與的解釋,主要學者為Irland、Arnstein及Eidsvik三位,Irland在1975年將包含民眾參與的計畫歸為七種:為(1)告知(Informing),係執政者指將計畫以不同方式告知民眾,民眾參與的管道為單向性,這也是一種最基本的參與形式、(2)通告並徵詢(Informing and Feed Back),計畫參與時利用公聽會或討論會聽取人民意見,在進行規劃民眾意見並未進入決策之核心、(3)協調(Coordination),指計畫過程中規劃者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在進行規劃、(4)居間(Coordination Catalyst),指規劃過程中規劃者的角色僅在協調各團體減少摩擦、(5)辯護式計畫(Advocacy Planning),指規劃者在規劃時為某一團體之代表,為其發言爭取、(6)仲裁(Arbitraive Planning),規劃者對民眾意見及公部門意見作一裁判、(7)複式計畫(Plural Planning),所有單位均提出相關計畫,而規劃出一種能包容的計畫等。一般而言,現今政府所提出的參與政策大概只在通告並徵詢及協調階段,實際的民眾參與有限。

表 3- 1 民眾參與方式表

資料來源:整理自94年臺北縣社區規劃師培訓資料

參與方式

說           明

告知(Informing)

整個計劃過程的參與管道皆是單向的,由政府將計劃的情形以各種方式通知民眾,是一種最基本的民眾參與形式。

溝通(Information)

利用討論會及公聽會聽取市民的意見,但市民的意見還是無法進入決策的。

協調(Coordination)

規劃者廣泛徵詢意見後予以綜合。

居間(Coordinating Catalyst)

規劃者的角色僅在協調利益團體,減少摩擦,本身居於價值中立地位。

辯護式計劃(Advocacy Planning)

規劃者為一利益團體代表,為其發言。

仲裁(Arbitrative Plannung)

以公正超然的立場,裁判糾紛。

複式計劃(Plural Planning)

每一利益團體均提出計畫,規劃機構則想辦法擬出一套能包容各種需要的計畫。

最常被臺灣各界引用的是1969年Arnstein提出的民眾參與階梯(A Ladder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其將參與分為八個層次,一般以達到完全參與的目標。社區參與的操作模式可追溯至六○年代歐洲或美國市中心的再發展案(維吉尼亞洲的羅諾克Roanoke更新案)、自助住宅計畫、農村更新等,主要的社區特徵是這些人是這個社區環境的居住者及使用者,也就是解放空間建構的權力給空間使用者。根據Arnstein民眾參與階梯表來看,臺灣的社造為本位的規劃,強調配合市民的需要,為市民而規劃。民眾參與都市規劃的方式一般有三種,民意調查、目標與政策的討論以及公聽會的舉辦。從這三種對於民眾參與的探討,我們不難發現臺灣地區現階段推動民眾參與的問題主要在於對「參與」(Participation)這個概念的內在意義與外在形式的紛亂不清,以致於只能接觸到的大多是Arnstein 民眾參與階梯表中的「象徵性」的民眾參與,尚未達到所謂的「完全參與」的階段(張梅英,2007)。而1978年Eidsvik提出的五種參與模式有下列五種:

1、通告模式(Information Model):此模式一般係指由政府做決定後,在通知民眾遵行,為傳統上最常使用之方法,民眾幾乎沒有參與之程度與機會可言,在威權時代常以公告告知民眾,由於並無發表意見的機會,漸成無意義的看板,鮮少人注意。

2、說服模式(Persuasion Model):是由政府直接進行計畫,民眾不參與計畫,計畫完成後再說服民眾接受並認定該計畫是正確可行的,臺灣在威權後期常以說明會的方式來呈現,通常均已成定局說明會仍具告知的意義。

3、諮商模式(Consulation Model):規劃單位先定規劃主題,再徵詢民眾意見而做決定。民眾參與的程度較前述二者強烈明顯,並於計畫政策較具影響力,制式化社造常排廻在說明模式及諮商模式之間。

4、合夥模式(Partnership Model):政府機構先說明計畫性質和工作範圍內必須遵行與法律相關限制,在徵詢民眾的意見與合作,是一種公、私部門較能互相學習的方式,其精神類似現行的BOT案件。

5、人民控制模式(Citizen Control Model):由民眾做決定並完成計畫之擬定,再交由政府執行,這個模式是國外社造實踐常使用的模式,在臺灣,任何計畫尚無法免除政府審查這一關。

表 3-2 臺灣引用之Eidsvik民眾參與計畫之模式歸類表

資料來源:整理自2005,94年臺北縣社區規劃師培訓資料

政府當局決策區

通告模式

政府當局做成

決定,通知民眾遵行

說服模式

政府當局做成決定並說服民眾接受

諮商模式

政府當局決定主題並向民眾做簡報,徵詢評論、建議;再做決定

合夥模式

政府當局規定各種限制,在此限制範圍內民眾分擔或承擔決策的責任

人民控制模式

民眾有充分的權利參與決策並完成承擔決策的責任。

        人民參與決策區

Eidsvik及Arnstein之歸類方式相當接近,而人民控制模式(Citizen Control Model)為人民決策交由政府執行,為國外最常運用之規劃。在臺灣制式社造體制下,環境規劃設計的操作取向,往往傾向於「經濟發展取向(City Development Incentive Approach)」及「美學取向(Artistic Approach)」,主要試著教導成就設計者的美學偏執或等向環境機能達成最大經濟效益得取向。在這樣的意識型態下,規劃設計的專業知識被無節制地放大,民眾反倒成為應被敎導如何生活及使用空間的中性動物,這樣的參與方式並無實質的意義。公部門本身的環境經理能力、從結構性到實質分工本就支離破碎這也使得規劃師的設置功能形同樣板,由下而上,其實幾乎僅止於形式,環境的決策大抵仍然是官僚體系的控制[8],許多實踐問題因此而出現(柯一青,2007)。

 

 

完全參與階段

 

8.由民眾掌握管理

7.權限委諸民眾

6.共同參與

 

 

象徵性參與階段

 

5.提供安撫

4.接受諮詢

3.資訊告知

 

 

無參與階段

 

2.接受補救

1.操縱把持

圖 3-1 Arnstein, 1969參與階梯圖

資料來源:整理自2005,94年臺北縣社區規劃師培訓資料

在新威權初期參與論述並非重視的一環,一般公眾參與多只做到涉入階段,甚至許多案例仍只在告知(Informing)階段,造成施作後效果不彰,一般認為社造除未落實參與外,有些專業者仍會因避免麻煩而對民眾(民代)意見照單全收,部分案件執行亦有各自堅持溝通不良情形,文史工作室/團體vs社區發展協會、村里辦公室,專業工作團體(精英)vs草根,再加上部分案例設計與參與過程分化,參與跟社區設計各不相關,使社區總體營造失去原意。執政者得知初期施作的社造並無法得到許多人民的認同,面對專業者的質疑執政者必須有所回應及改善,故將參與論述納入社區營造之重點,並邀相關團體擬定「參與式社區設計技術手冊」,依其程序來看,將整個規劃分成地方參與、主辦團隊及支援團體,各團隊有其所應負責之工作,仍維持科層制的提案方式,只是強調「由下而上」的方式來表現對民眾的尊重。

               圖 3-2   社區參與式設計相關主體圖

                資料來源:2002,參與式社區設計技術手冊

參與論述在這時期發展到極致,國土計畫法草案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等亦將民眾參與機制的建立納入法規規劃中,臺灣在特殊的社會結構及政治結構下民眾對生活環境的參與感原本就較歐美、日本等國家來的低,分析「參與式設計」的實踐與執行,常出現了以下一些問題:

1、公聽會、說明會=參與

流於形式的公聽會及做設計說明的說明會,參與變參加,社區工作者變成補位的配角[9]

2、民眾參與變成民代參與

多邀請地方著名人士、民代及里長提出願景,對後續設計進行背書,常易造成政治力介入及利益掛勾[10]

3、          訪談=參與

多流於問卷抽樣訪談加上文史(田野)調查,再由簡化的分析結論歸納出設計結果,來強化設計的合理性,造成沉溺於部分事務未深刻發堀地方特色。

 

4、遊戲=參與

常變成動員社區的動力的遊戲,然而遊戲的實質意義並未被居民所了解,甚至於是為贈品而參加,實踐形同民間賣藥的手法。

5、          統計=參與

常以民粹的手段決定片面需求或以依估計統計百分比高低決定設計方向,多以統計學估計的原理加上檢定的驗證來加強設計的合理性,並未深刻分析社區需要及最佳方式。

6、          活動=參與

常淪為舉辦活動造勢的動員,活動本身又常與社區關聯性低[11]

7、          政府官員自己不參與

許多參與事項舉辦在平常時間民眾多無法配合,或辦在假日政府官員參加性低,參加官員甚至以上級長官姿態前來致詞,無法脫離官僚形象。

8、          執行率>參與

配合政府預算執行率,未充分溝通即草率完成,成為消耗預算的無意義政策。

9、          參與≠永續

部分案例於規劃完成有初步成果,唯缺乏移交能力,專業者離開後一切回歸原點。

在美國,民間教會自治組織在社會通常可以扮演一定的角色,在社會急遽變動,社區組成缺乏穩定的臺灣都會,在部分社運組織被收編制度化後,臺灣的社造在太多政治力介入其中的結果,規劃設計的過程往往並非重點,政府仍掌控著品質好壞的認定,作與否的決定,相形之下專業設計者意見並非完全受執政者尊重更何況是地方基層的聲音,多僅考量地方社造的過程中獲得適當的利益,當地居民參與的角色也僅在導覽解說的解說員或志工。在臺灣「由下而上」成為神主牌,由下而上並非為社造唯一的方式[12],所謂參與論述在臺灣推行時已產生異化,對制度化的社造並未有任何實質的幫助,而臺北市甚至訂定社區參與實施辦法,訂定提出之相關條件,社區參與跟提出建照申請似乎大同小異,再加上評鑑制度下的需求vs成就,參與論述納入臺灣論述內完全成為另一種事,「民眾參與」卻變成了「民眾背書」,政府卻在形式上的民眾參與一再宣傳,塑造著參與=民主的假象。

四、檢討及結論

民眾参與為民主國家相當重視的一環,臺灣在特殊政經發展下,撥接國外的論述卻常變了調」。實際實踐的結果「民眾參與」一方面被認同是提供民間部門力量,又是協助政府落實政策價值的重要一環,另一方面卻被視為不夠專業、無法參與決策的非理性角色,整體來說價值觀停留在「專家政治」的時代「依賴專家學者或科技官僚提供理性、科學的政策評估,以供政治菁英作決策的運作模式。民眾參與多是座談會型態所出現,也多只是行政程序裡的一個步驟。以目前臺灣盛行的大型節慶活動舉辦為例,由政府委託「專業」單位選擇一個大型廣場辦一個大型節慶活動,然後號招民眾前去「參與」,這樣的模式無形中已經限制了參與的地點。從前如果是過元宵節,其實臺灣各地到晚上都可以看到有人在提燈籠,也許大部分家庭也都在門前掛一個燈籠,這是全臺灣的節慶,現在元宵節必須要在特別的區塊才能感受到特別的節氣,這是兩個不一樣的感受。這就是在科層制下無法作好的事,相關社區營造的提案該如何設計?最後的決定權還是在政府。事實上任何公共事務沒有利害關係人的參與,都是算假的民眾參與,政府要做到尊重地方,依民眾的願景及空間想像為藍圖,邀集民眾設計,重點是需要有移交的能力,讓社區得以永續經營。

 

 

 

 

 

 

 

 

 

 

 

 

 

 

 

 

 

參考書目及論文

  1. 于國華(2002)。社區營造理念的探討:全球化趨勢下的一種地方文化運動。臺北縣:臺北藝術大學傳統藝術研究所碩士論文。
  2. 文建會(2002)。91年文化環境年系列活動。金門縣:金門縣立文化中心。
  3. 文建會(2002)。參與式社區設計技術手冊。臺北市:文建會。
  4. 文崇一(1989)。臺灣社區權力結構。臺北市:東大圖書公司。
  5. 文建會(2002)。街道參與式設計技術手冊。臺北市:文建會。
  6. 文建會(2002)。鄰里公園社區設計技術手冊。臺北市:文建會。
  7. 文建會(2003)。優質社區體驗之旅。臺北市:文建會。
  8. 方金媛(2006)。閒置空間再利用與休閒認知之研究-以高雄市城市光廊為例。高雄縣:立德管理學院休閒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
  9. 內政部營建署(2004)。臺灣魅力經營。臺北市:內政部營建署。
  10. 內政部營建署(2004)。臺灣魅力城鄉導覽。臺北市:內政部營建署。
  11. 內政部營建署(2004)。城鄉環境共生論壇論文集。臺北市:內政部營建署。
  12. 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雜誌社(2002)。臺灣建築獎專輯。臺北市: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
  13. 石原照敏、吉間秀夫、安福惠美子譯者:張瑋琦(2005)。觀光發展與社區營造。臺北市:品度出版社。
  14. 西村幸夫(王惠君譯)(1997)。城鄉魅力俱樂部。臺北市:遠流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5. 林振春(1999)。社區營造的教育策略。臺北市:師大書苑。
  16. 林政修(1993)。臺灣戰後城鄉關係之政治分析(1945~1992)。臺北市:臺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碩士論文。
  17. 林柏洲(2002)。國民黨政權的臺灣化-國家體系轉化之內涵與起源分析。臺北市:東吳大學政治系碩士論文。
  18. 林志冠(1993)。我國文化行政組織體系變遷與發展之研究。臺北市:政治大學公共行政研究所碩士論文。
  19. 林淑婷(2003)。海濱社區永續生態旅遊之營造。臺北市:臺北大學資源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
  20.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2008)。97年文建會公共藝術實務講習手冊。臺北市:文建會。
  21. 行政院(2002)。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2002-2007)。臺北市:行政院。
  22. 朱增宏(2001)。威權與社會運動-社會運動參與者的反省-以核四再評估為例。臺北市: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碩士論文。
  23. 朱堅章、劉興善、華力進、邊裕淵、范珍輝、劉義周(1987)。社會科學概論(下册)。臺北市:國立空中大學。
  24. 李鴻漢(2004)。以社區營造推動都市更新整建及維護機制之研究。臺北市:中國文化大學建築及都市計畫研究所碩士論文。
  25. 李振鴻(2004)。社造規劃師制度執行成效評估因素之建立-以公部門角度探討。臺北市:臺灣科技大學設計學院建築系碩士論文。
  26. 李永展(2003)。永續發展-大地反撲的省思。臺北市:巨流圖書出版社。
  27. 李永展(2002)。世界先進國家城鄉改造執行機制之研究。臺北市:中華民國景觀學會。
  28. 吳新村(1996)。地方政府與自治。臺北市:志光教育出版社。
  29. 周維崇(1988)。社區取向規劃專業實踐的困境。臺北市:臺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碩士論文。
  30. 周思萍(1996)臺灣社區發展政策演變之研究。臺北市:臺灣大學社會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31. 卓孟華(2004)。從整件及維護輔導工作的觀點探討「社區建築醫生」制度之建構-以臺北市為例。臺北市:臺灣科技大學設計學院建築系碩士論文。
  32. 姚欣進(2004)。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與世界資本主義。臺北市:巨流圖書有限公司。
  33. 柯憲榮(1998)。政治學。臺北縣:李健出版社。
  34. 柯憲榮(1992)。政治與法律。臺北縣:李健出版社。
  35. 柯一青(2007)。21世紀之交社造論述之形構。臺北縣:華梵大學建築學系碩士論文。
  36. 施威全(1993)。臺灣經濟發展過程中之地方派系研究。臺北市:臺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碩士論文。
  37. 施國隆(2002)。社區營造文化政策永續發展可能性之探討。臺北市: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碩士論文。
  38. 柯惇貿(1999)。社區居民對社區總體營造的認知與態度。臺中市:逢甲大學建築及都市計畫研究所碩士論文。
  39. 政工幹部學校教育處(1969)。行政學。臺北市:政工幹部學校。
  40. 約翰斯頓(柴彥威譯)(2004)。人文地理學辭典。臺北市:商務印書館,。
  41. 馬修‧阿諾德(韓敏中譯)(2002)。文化與無政府狀態。臺北市:新華書局。
  42. 姜占魁(1970)。行政學。臺北市: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43. 徐世榮(2001)。土地政策之行政經濟分析-政治學術之補充論述。臺北市:正揚出版社。
  44. 華梵大學藝術設計學院(2005)。2005華梵大學藝術設計學院設計與文化研討會論文集。臺北縣:華梵大學。
  45. 華梵大學(2004)。華梵藝術與設計學報第一期山色。臺北縣:華梵大學。
  46. 孫本初(1997)。公共管理。臺北市:石英出版社。
    1. 孫義崇(1987)。臺灣地區區域空間結構與國家區域政策。臺北市:臺灣大學土木工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2. 孫榮岩(2002)。區規劃之參與式設計支援系統建立。臺中市:朝陽科技大學建築及都市設計研究所碩士論文。
    3. 夏鑄九(1997)。空間,歷史與社會。臺北市:臺灣社會研究叢刊。
    4. 夏鑄九(1997)。王志弘,空間的文化形式及社會理論讀本。臺北市:明文書局、臺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
    5. 唐學斌(1971)。社區組織與社區發展。臺北市:各大書局。
    6. 陳其南(1993)。關鍵年代的臺灣。臺北市:允晨叢刊。
    7. 陳其南(1992)。公民國家意識與臺灣政治發展。臺北市:允晨叢刊。
      1. 陳奎熹(1998)。現代教育社會學。臺北市:師大書苑。
      2. 陳章桂、周章淋(2001)。猴硐探源 –臺北縣瑞芳鎮侯硐地區鄉土尋根探源。臺北縣:侯硐國小。
      3. 陶蕃瀛(2004)。社區組織與社區發展實務。臺北市:五南圖書有限公司。
      4. 葉青修(2003)。臺中市社區規劃師制度施行經驗之研究。臺中市:逢甲大學建築及都市計畫研究所碩士論文,。
      5. 郭禮安(2003)。無政府與全球化-論無政府在現今全球政治經濟社會發展的意義。臺北市:政治大學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6. 麥克.波特(高登第、李明軒譯)。競爭論(下)。臺北市:天下遠見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7. 劉東揚(2003)。公私協力應用於社區營造策略之研究-以臺北市士林區為例。臺北市:臺北科技大學建築與都市設計研究所碩士論文。
      8. 黃盈豪(2004)。社會工作在原住民部落實踐與反省。臺北市:東吳大學社會工作學系碩士論文。
      9. 黃世孟(2000)。基地規劃導論。臺北市:中華民國建築學會。
      10. 黃通(1969)。農業金融論。臺北市:中華書局。
      11. 黃肇新(2003)。營造公民社會之困境。臺北市:臺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碩士論文。
      12. 黃麗玲(1995)。新國家建構過程中社區角色的轉變-生命共同體之論述分析。臺北市:臺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碩士論文。
      13. 張茂桂(1990)。社會運動與政治轉化。臺北市:國家政策研究中心。
      14. 張順星(2000)。社區的誕生-對社區總體營造的知識社會學分析。新竹市:清華大學社會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15. 蔡美麗(2001)。文化政策與臺灣工藝發展(1979-1999)。臺中市:東海大學美術研究所碩士論文。
      16. 劉培初(1955)。民眾運動的理論與方法。臺北市:各大書局。
      17. 劉蕙苓(2000)。重建家園:社區再造的故事與省思。臺北市:企鵝圖書有限公司。
      18. 鄭晃二(2004)。臺灣東西向。臺北市:田園城市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19. 鄭時齡(1996)。建築理性論。臺北市:田園城市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20. 臺北縣政府(2004)。93年度臺北縣社區規劃師培訓暨社區基本培力計畫研習手冊。臺北縣:臺北縣政府。
      21. 臺北縣政府(2002)。90年臺北縣榮譽職社區規劃師執行成果報告。臺北縣:臺北縣政府。
      22. 臺北縣政府(2004)。93年度臺北縣社區規劃師培訓暨社區基本培力計畫。臺北縣:臺北縣政府。
      23. 臺北縣政府(2004)。用心精工。臺北縣:臺北縣政府。
      24. 臺北縣政府(2004)。94年度臺北縣社區規劃師培訓計畫。臺北縣:臺北縣政府。
      25. 臺北縣政府(2003)。92年度臺北縣社區規劃師研習會。臺北縣:臺北縣政府。
      26. 臺北縣政府(2005)。承諾幸福北縣1997~2005臺北縣施政全紀錄。臺北縣:臺北縣政府。
      27. 簡聖佑(2003)。臺灣本土化運動下的地方文史工作室發展。花蓮縣:花蓮師範學院鄉土文化研究所碩士論文,。
      28. 蘇昭英(2001)。文化論述與文化政策:戰後臺灣文化政策轉型的邏輯。臺北市:臺北藝術大學傳統藝術研究所碩士論文。
      29. 戴政新(2003)。一個農村聚落人地關係轉化研究。 臺北市:臺北大學地政學系碩士論文。
      30. 謝婷慧(2004)。花蓮社區組織對社區觀光想像初探。花蓮縣:東華大學觀光暨遊憩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
      31. 謝慶達(1995)。戰後臺灣社區發展運動之歷史分析。臺北市:臺灣大學土木工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
      32. 蕭百興(1998)。依賴的現代性-臺灣建築學院設計之論述形構(1940中~1960末)。臺北市:臺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博士論文。

 

 

 

 

 

參考文獻及網站資料

  1. 王振寰(1989)。臺灣的政治轉型與反對運動。臺北市:臺灣社會研究季刊第二卷第一期。
  2. 王遠義(2004)。無政府主義概念史的分析。臺北市:。臺大歷史學報第33期。
  3. 王俊秀(2002.4.4)。行政院社區總體營造工作諮詢座談。臺北市:自由時報40版。
  4. 林燕君(2006)。市民級古蹟營造流動饗宴不容輕易放棄。臺北市:科技生活72期。
  5. 林志銘(2006)。社區永續發展與居民自主政策的形成。臺北市:建築Dialogu100期。
  6. 林盛豐(1996)。宜蘭經驗空間篇-好夢逐漸成真,但是可以複製嗎?。臺北市:建築師雜誌。
  7. 林志成(1998)。社區總體營造的省思。臺北市:社教資料雜誌241期。
  8. 李潼(2002)。玩笑是社區營造最大動能。 臺北市:文訊雜誌。。
  9. 李威儀(1999)。城鄉新風貌日本篇。臺北市:空間雜誌117期。
  10. 李宗勳(2003)。全球化、社會資本下的政府再造。臺北市:國政研究報告。
  11. 李宗派(2002) 。美國社區發展型態之探討。臺北市:社區發展季刊第100期。
  12. 沈莘(2001)。試論市民社會的歷史淵源。臺北市:天津師範大學學報第156期。
  13. 周志龍(2002) 。全球化、國土策略與臺灣都市系統變遷。臺北市:都市與計劃29(4)。
  14. 周志龍(2001) 。全球化與地方發展。臺北市:都市與計劃28(4)。
  15. 洪德仁、潘彭彬、楊志彬(2005)。公民會議與社區營造。臺北市:社區發展季刊108期。
  16. 夏鑄九、陳亞才、嚴亞寧、康旻杰、Yongtanit Pimonsathean(2001)。地方特色的營造:兼論中央與地方的合作與競爭。臺北市:古蹟活畫再利用國際學術研討會。
  17. 夏鑄九、成露茜、陳幸均、戴柏芬(2002)。朝向市民城市-臺北大理街社區運動。臺北市:臺灣社會研究季刊第46期。
  18. 夏鑄九(2003)。進步年代的公共性建構:劉易士‧孟福〈歷史中的城市〉。臺北市:臺灣社會研究季刊第 15期。
  19. 夏鑄九(2005)。全球經濟中的臺灣城市。臺北市:臺灣社會研究季刊第二十期。
  20. 夏鑄九(2001)。全球化與社會認同。臺北市:21世紀雙月刊。
  21. 夏鑄九(1999)。市民參與和地方自主性-臺灣的社區營造。臺北市:城市與設計學報第九十期。
  22. 柯鄉黨(2002)。推動城鄉景觀風貌改造之回顧與展望。臺北市:造園季刊44期。
  23. 翁徐得(2002)。尋找農村社區的生命力-農村重建的經驗思考。臺北市:臺灣工藝第10期。
  24. 康旻杰(2001)。古蹟的積極空間角色與新認同。臺北市:古蹟活畫再利用國際學術研討會。
  25. 黃源協(2004)。社區工作何去何從。臺北市:社區發展季刊107期。
  26. 宮崎清(2000)。社會重建‧省思生活‧規劃生涯。臺北市:臺灣工藝第4期。
  27. 陳其南(2004)。倡導文化公民權確立臺灣主體性。臺北市:大世紀e報。
  28. 陳其南(1996)。地方魅力即國力。臺北市:天下雜誌。
  29. 陳其南(1995)。從人類學的本土性談起。臺北市:本土心理學研究第4期。。
  30. 陳其南(1995)。社區總體營造與文化產業發展。臺北市:臺灣手工業第55期。
  31. 陳錦煌(2004)。穿越騷動‧探問2005社區營造如何往前走。臺北市:中國時報。
  32. 陳亮全(2000)。近年臺灣社區總體營造之展開。臺北市:住宅學報第九卷第一期。
  33. 陳亮全(1996)。社區營造在臺灣。臺北市:空間雜誌第92期。
  34. 陳其南(1998)。社區營造的永續發展策略。臺北市:社教資料雜誌241期。
  35. 陳其南(2005)。社區營造十年回顧:溫潤的土地與人間‧再造的生命與生活。臺北市:行政文化建設委員會新聞稿。
  36. 陳秋子(2003)。文化形式的歸屬意義-以大廓社區營造為例。臺北市:博物館學季刊17(3)。
  37. 溫仲良(2007)。論客家文化行政工作之角色。臺北市:資訊論壇。
  38. 董峰政(1997)。提倡心靈改革莫要有口無心。臺北市:自立早報。
  39. 張筱苓(2000)。社區總體營造之執行評估。臺北市:地理教育26期。
  40. 張景森(1988)。戰後臺灣都市研究的主流範型:一個初步的回顧。臺北市:臺灣社會研究季刊第一卷第二、三期。
  41. 渡邊俊一(2004)。歷史觀點看日本造町計劃的挑戰。臺北市:建築師雜誌。
  42. 傅約翰(黃肇新譯)(1998)。新的規劃政治經濟學:市民社會之崛起。臺北市:城市與設計學報第四期。
  43. 蔡孟哲、王文貞(2002)。國人家庭生活概況研析。臺北市:行政院主計處。
  44. 蔡惠玉(2005)。帝國人才地方自治與動員-比較臺灣和朝鮮的殖民行政分支計畫簡報。臺北市:220亞太研究論壇27期。
  45. 潘美玲(2003)。一個去異化的資本主義-幸福實業的勞動體制研究。臺北市:2003年臺灣社會學年會。
  46. 劉正輝(2005)。小政府、大社會的理想與困境-從社區人力資源談起。臺北市:社區通-電子報特刊-社造議題:整合地方機制。
  47. 劉新圓(2005)。什麼是公民文化權。臺北市:國政研究報告民國。
  48. 薛立敏、曾嘉鵬、陳雅君(2002)。區域人口遷入臺北都會區地點選擇之實證研究。臺北市:住宅學報第11卷第2期。
  49. 謝登旺(2002)。社區總體營造在原住民地區的實踐。臺北市:社會文化學報    JOURNAL OF CULTURE AND SOCIETY。
  50. 蕭百興、葉乃齊(2004)。石碇地方小鎮振興計畫。臺北縣:華梵大學。
  51. 蕭百興、葉乃齊、鍾九如、陶世文、沈煥翔(2004)。地域歸真的語境編織:歷史空間參與設計的修補式實踐。臺北縣:華梵大學。
  52. 嚴亞寧(2001)。文化資產保存與民眾參與的臺灣經驗。臺北市:古蹟活化再利用國際學術研討會。

 



[1]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員一級工程師,華梵大學建築學系碩士。

[2]有些人將社區發展與社會福利相提並論,並認為社區發展的理念起源於英國的「救貪法」,因而覺得社區發展是解決貧窮的途徑(黃順興,2000)。

[3]當時在美國支持下,臺灣被視為自由中國的象徵,成為自由世界反共戰略中不可或缺的角色(彭懷恩,1990)。

[4]五十四年四月頒行「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政策」該文件列社區發展為七大項施政之一,言中明示「以採社區發展方式促進民生建設為重點」,目的在於迎合聯合國之社區發展名稱。隨後內政部訂「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由臺灣省政府於五十七年九月頒訂「臺灣省社區發展八年計畫」,將所謂的從社區發展到社會進步解釋為「以採取社區發展方式,促進民生建設為重點,達成經濟與社會均衡發展」之目的,以動員民眾及社會各方面力量,「配合」政府各部門有關施政計畫,推行社區發展,促進民生建設,普遍改善民眾生活,建設臺灣為三民主義之模範省(唐學斌,1967)。

[5] 利比特(R.Lippit)「計畫變遷」(Planning Change):「社區是由許多相互影響的附屬部分所構成,其附屬部分包括個人,非正式的興趣團體(如俱樂部Club),有組織的政治職業團體,社會經濟的層級,地理的單位,政治的組合等,他是一個動的體系(The Community as a Dynamic System)。」───社區之中需有相互影響的互動關係,社區為一個「動」的體系,社區透過啟發、協助、社區居民的自動、自助、自發及自立,「動」為一大契機(唐學斌,1967)。

[6] 根據蕭新煌與劉華真統計,1986-1990臺北市共有七件環境抗議事件,1991-1996卻暴增為46件,之後卻一直沒有停止(Hsiao and Liu,2002)。

[7] 據統計,臺北市登記立案的社會團體的數目在1987年只有1,010個,到1955年則增長為3,333個,短短八年間成長三倍之多(臺北市政府,1998)。市民的不滿一但組織化之後,便對政府的決策體系形成挑戰。

[8]社區發展協會都真正“由下而上”嗎?多數村里都是地方各級政府官員為保住官位而遊說組成的,還不是伸手等著向上級政府要經費:如節慶吃喝玩樂等活動,來消耗政府預算!這樣對社區營造有何意處?(http://blog.roodo.com/upupph/archives/4708915-comment.xml,2007)

 

[9] 雖然社區工作者設法解決許多問題及困境,但是成為買家的政府卻一直讓這些社區工作者擔任補位的角色,而未能建造起適合發展成長的生態(林經甫,2004)。

[10] 政府經費的導入除了引起專業割裂的困境必須解決外,社造時地方角頭勢力的交纏與惡鬥也是地方社區工作者疲累的重要原因(林經甫,2004)。

[11] 社造工作沒變的是:防弊至上的經費核銷制度;計劃執行到結束時間太匆促;專家學者永遠來去匆匆;社造業務承辦員來來去去,各有一套說辭,也各有核銷標準(陳錦煌,2005)。

[12] 社區營造工作強調要「由下而上」,事實上,這是一個基本但非絕對的理念,之所以是基本是因為它是社區永續發展的命脈,之所以非絕對是不可因此而放任社區自生自滅(黃源協,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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